如何辦理美國簽證
申請學生F1簽證(留學通的簽約學生可享完整的簽證辦理服務)
凡是想要到美國修讀每週超過十八小時以上課程的人,都需要申請 (F-1) 學生簽證。 某些夏令營和英語課程所提供的每週課堂時數低於十八小時,這種情況下的申請人可以使用觀光 (B-2) 簽證。 所有申請學生簽證的申請人,包括曾經持有學生簽證而要再次申請的人,都必需透過 預約 親自前來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 申請人必需提出一份由美國學校簽發的入學許可 I-20 表格。申請人也必需能證明有足夠的經濟來源以支付在美國的學業支出。
申請時請攜帶以下文件到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
- 有效的護照 ( 持照人需在護照上親自簽名 )
-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申請表格 DS-156 ,並貼上一張照片。表格上需註明台灣聯絡電話。本地地址可同時用英文及中文填寫以利確認,但中文地址可選擇不寫。照片必需是 5 公分 見方,全臉正面面對鏡頭並於六個月內拍攝,頭頂至下巴需足 2.5 至 3.5 公分 之間,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的彩色照。
- 年齡十六到未滿四十六歲之間的男性申請人必需另外繳交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表補充說明 DS-157 。
-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人聯絡資料及工作履歷表 DS-158 。
- 簽證手續費 台幣 $4,100 元 (本費用會隨匯率而變動),本費用恕不退還。請預先至各地郵局劃撥入
帳號: 19189005
戶名: 美國銀行代收美國在台協會簽證手續費專戶
請每一個申請人繳交一張收據正本。該收據一年有效。 - 一份由美國學校簽發的入學許可 I-20 表格。申請人應該在第一頁下方簽名。
- 持有 2004 年 9 月 1 日 當天或之後由美國學校核發的入學許可 I-20 表格的 F , M 簽證申請人在申請簽證前必需繳交 SEVIS I-901 費用。您必須將您的 SEVIS 繳費收據交給領事官員以證明您已經繳了這項費用。若您已經繳交 SEVIS 費用但決定就讀另一所學校,您必須先將您繳的費用由之前的 SEVIS 號碼轉到新的號碼才能來申請簽證。 ( 詳細說明請按 這裏 。 ) 所有眷屬簽證 (F-2, M-2) 申請人都不必繳交 SEVIS 費用。有關如何繳交 SEVIS 費用的詳細說明請 按這裏 。
- 財力證明,證明足以支付在美第一年學費及生活費,同時會有持續的經濟來源支付所有求學費用。
- 曾經持有舊護照的申請人,請一併提出。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提出舊護照的人,可提出一份歷年的入出境記錄,請向本地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地址是 :台北市廣州街 15 號,電話: 02-2388-9393 。
- 最近所就讀學校的所有成績單。 ( 重新申請簽證的續讀生必須攜帶在美國所有課程成績單。 )
- 全戶戶籍謄本。
- 若您曾經更改姓名,請在 DS-156 申請表上註明您之前的姓名。
- 如果求學的費用是由他人資助,則申請人應該提供文件說明其與資助者的關係。申請學生簽證必須要證明其在原居住地有足夠的約束力,能迫使他在美國學業完成後會回到自己的國家。
在面談當時只要將護照,申請表格,及 I-20 遞交給面談官員。有需要的話,官員會要求其他文件。
| 簽證申請程序影片介紹 | |
F-1, M-1 續讀生
目前已登記入學並持有有效學生簽證而要返回美國的學生,即使已經轉入新的學校,都不需要申請新的簽證。 這類學生在進入美國的時候,必需提出有效的學生簽證以及由就讀學校所核發具有適當簽名的有效 I-20 表格。學生只有在第一次入境美國的時候才必需持有相同學校的 I-20 和有效簽證。
在過期護照裡有有效學生簽證的學生可以繼續使用該簽證。 在進關時只需出示該有效學生簽證,一本與過期護照屬相同國籍的有效護照,以及一份具有校方授權人員簽名的有效 I-20 表格。學生應該在 I-20 第一頁下方簽名。
離開美國已超過五個月的學生,即使目前持有的簽證表面上顯示有效,在返回美國就讀以前都必須取得一個新的簽證。申請新的 F-1 或 M-1 簽證時,這些學生必須先向學校取得一份新的 I-20 或向學校確認之前的 I-20 仍然有效並且登錄在 SEVIS 系統裏的資料是有效的。
請注意,您的簽證有效期間和您可以獲准在美國停留的期間是沒有任何關聯的。當您持學生簽證入境美國時,您通常可以獲准停留的期間是您學生身份的期間。也就是說,只要您一直是全職就讀的學生您都可以停留在美國,即使在美國停留期間您護照裏的簽證已經過期。至於已經完成 I-20 上所列課程或已經結束實習工作的學生,在離開美國前則可以有以下的額外停留時間。
- F-1 學生 – 額外的 60 天,用來準備離開美國或轉入另一所學校用。
- M-1 學生 – 額外的 30 天,用來準備離開美國。只要學生一直維持全職就讀的學生身份,即可獲得這 30 天的離境準備期。 ( 但有固定的期間限制,包含就讀期間在內的總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 M-1 學生可以申請課程延長,但總課程不得超過三年。
若您離開美國時簽證已經過期,您必須取得一個新簽證才能重返美國修讀課業。學生簽證在美國境內無法被加簽或重發,您只能在美國境外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取得。
眷屬簽證 (F-2,J-2,M-2 簽證 )
學生或交換訪客的配偶及 21 歲以下小孩可以和主要申請人一起申請。也可以持主要申請人已取得的 F-1 , J-1 或 M-1 簽證來分開申請 F-2 , J-2 或 M-2 簽證。
所有年滿十四歲到未滿八十歲的申請人必需 透過 預約 親自前來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父母一方或法定監護人必需代替未滿十四歲的小孩申請。
所有 F-2 , J-2 及 M-2 申請人都應提出以下文件到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
- 有效的護照 ( 持照人需在護照上親自簽名 ) 。
-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申請表格 DS-156 ,並貼上一張照片。表格上需註明台灣聯絡電話。本地地址可同時用英文及中文填寫以利確認,但中文地址可選擇不寫。照片必需是 5 公分 見方,全臉正面面對鏡頭並於六個月內拍攝,頭頂至下巴需足 2.5 至 3.5 公分 之間,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的彩色照。
- 年齡十六到未滿四十六歲之間的男性申請人必需另外繳交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表補充說明 DS-157 。
- 一份用英文填妥的非移民簽證申請人聯絡資料及工作履歷表 DS-158 。
- 簽證手續費台幣 $3,400 元 (恕不退費) ,請事先至郵局劃撥繳款,並在申請當時繳交收據正本,由於內部存檔需要, 每一個人需繳交一張劃撥收據,請個別劃撥 。本組劃撥帳號是 : 19189005 ,戶名:美國銀行代收美國在台協會簽證手續費專戶。本收據自劃撥日起一年內有效。
- 如有之前的護照,請一併提出。如因遺失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提出過去的護照,可提出一份歷年入出境記錄,請向本地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地址是:台北巿廣州街十五號,電話: 2388-9393 。
- 若是您更改了姓名,請在 DS-156 申請表上註明您之前的姓名並請附戶籍謄本。
- 與 F-1 , J-1 或 M-1 持有人的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或戶籍謄本。
- 財力證明,證明您有足夠的經費支付您預定停留期間所需的生活費。
- 每一位 F-2 及 M-2 申請人 必需提出一份由美國學校核發的 I-20 表格。 I-20 上必需顯示申請人及學生的姓名。學生應該在第一頁下方簽名。
- J-2 申請人 必需提出一份由美國課程贊助者所發的 DS-2019 表格,交換訪客應該在第一頁下方簽名。
非移民簽證申請人重要須知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每一位申請商務,觀光或學生簽證前往美國的人都被假設為有移民的企圖,除非申請人證明並非如此。為了取得簽證,申請人必需證明其在台灣有強烈的約束力,能迫使他們在行程結束後離開美國。有必要的話,簽證官會請您提出文件以說明您在台灣的情況。這些文件並無特定要求,但我們建議您儘量攜帶以下您有的資料前來,以證明您有資格取得簽證。
各種有利的文件包括:
- 全戶戶籍謄本
- 財力證明,如存摺、稅單、或不動產權狀
- 在職證明
- 學生成績單
- 所得稅扣繳憑單
- 有關這趟行程的資料
- 如果是商務行程,請帶美國公司的邀請函
- 公司負責人請帶公司登記證、執照及最近的稅單
- 結婚證書
- 小孩的申請可以提供出生證明、學校成績單、父母的財力證明及護照。
在面談的時候:
- 請勿在面談一開始的時候就將所有的文件遞交給面談官員。只要將 必要文件 放置在窗口即可。有需要的話,官員會要求進一步的文件。
- 請勿將飛機票視為有利的文件一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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