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申請護照可以委託旅行社代辦,或親自到位在台北市濟南路 1 段 2 之 2 號 3 樓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來申請辦理。住在其他縣市的申請人可以到領事事務局的高雄辦事處(高雄市成功一路 436 號 3 樓)或台中辦事處(台中市黎明路 2 段 503 號 1 樓 (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廉明樓 ) )或花蓮辦事處(花蓮市中山路 371 號 6 樓)去申請。
- 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 年滿 14 歲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並請將正、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以便登錄)。 14 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年滿 14 歲,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 3 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
- 請繳交照片一式 2 張,規格如下: 6 個月內所拍攝之 2 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脫帽、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 3.2 公分 及超過 3.6 公分 ,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 70% ~ 80% ,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請參: 公告 、 規格 及 圖示(jpg 檔案) 》
- 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
- 男子自年滿 16 歲之當年 1 月 1 日 起至屆滿 36 歲當年 12 月 31 日 止 ( 年次算 ) 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請持相關兵役證件(已服完兵役、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請參閱國軍人員及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須知)
- 未成年人(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除外)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 倘父母離異,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人之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
- 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 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更改外文姓名者,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其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辦理。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並保留收據,以憑領取護照)
注意事項
- 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 1 年者,始可申請換照。
- 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團體、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中午不休息
-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 本局自 96 年 1 月 1 日 起,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
普通新護照領取須知
- 申請普通護照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辦理速件領照時間則請閱護照加收速件處理費須知。
- 本人親自領取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繳費收據正本持憑領取護照。
- 本人倘未能親自領照者,可委由具行為能力之代理人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與繳費收據正本代為領取護照。
- 倘委由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者代為領取者,應持憑專任領件人員識別證及繳費收據正本,代為領取護照。
注意事項
- 護照申請經受理後,請當場繳費。
-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 3 個月內未經領取者,即予註銷,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文件或與檔存前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者。
(二) 所繳證件之真偽有向發證機關查證之必要者。
(三) 申請人對申請事項之說明有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項之嫌,需時查證者。
經受理申請後 1 個月內,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件或約請申請人面談,申請人未依規定補件或面談者,除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 8 點 30 分至下午 5 點,中午不休息。
護照遺失補發申請手續
在國內遺失護照時之補發申請手續如下:
- 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
- 警察機關核發之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及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詳閱 申請護照須知 )。
- 如遺失護照已逾效期,無需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
-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返台後申請補發者,除前開手續外,並須加附入國證明書及入國許可證副本。
- 在國外遺失護照,應檢具下列證件向鄰近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申請補發:
- 當地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
- 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
在國外或港澳地區遺失護照,倘急於返國等因,未便由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機構(香港事務局服務組或澳門事務處服務組)核發護照,而僅獲發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者,申請補發時,免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應繳附證件如下:
- 入國許可證副本或已辦理戶籍遷入登錄之戶籍謄本正本。
-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正本。
- 向本局索填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
- 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 申請護照須知 )。
未持有國外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亦未向我駐外館處申辦護照遺失手續者,須憑入國許可證副本向航警局刑警隊或戶籍地警察分局申報遺失,並取得「護照遺失作廢申報表」,連同申請護照所需相關文件(請閱 申請護照須知 )申請補發。
注意事項:
- 遺失補發之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效期以 3 年為限。
- 護照遺失 2 次以上(含二次)申請補發者,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得約談當事人及延長其審核期間至 6 個月,並縮短其效期為 1 年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 於警察分局申報遺失護照後,倘以尋回為由申請撤案,僅得於報案 48 小時內向警局申請撤案(倘已持入國許可證或入國證明書入境者,不得申請撤案)。
- 已申報遺失之護照,未依前款規定辦理撤案,雖在申請補發前尋獲,該照仍視為遺失不得再使用,仍須申請補發護照,但得依原護照所餘效期補發,如所餘效期不足 3 年,則發給 3 年效期之護照。
國內申請護照需備要件參考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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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閱護照申請須知) |
(請詳閱護照申請須知) |
(請詳閱護照申請須知) |
申辦天數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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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民 (係指年滿 14 歲)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註 1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註 1 4. 舊護照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 本註 2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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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 14 歲) |
1. 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註 1 |
1. 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舊護照 |
1. 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 本註 2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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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 ( 16~36 歲,未服兵役者)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註 1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舊護照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 本註 2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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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 ( 19~36 歲,已服兵役者)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註 1 4. 退伍令正本 5. 免役令正本(免役者)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舊護照 5. 退伍令正本 6. 免役令正本(免役者)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 本註 2 5. 退伍令正本 6. 免役令正本(免役者)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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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軍人身分證正本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軍人身分證正本 4. 舊護照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軍人身分證正本 4.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 2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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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閱護照申請須知) |
(請詳閱護照申請須知) |
(請詳閱護照申請須知) |
申辦費用 / 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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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僑居地永久(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5. 舊護照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僑居地永久(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5.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 2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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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僑委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僑居地永久(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5. 舊護照 |
1. 身分證 正本 2.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3. 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 正本註 1 4. 僑居地永久(長期)居留證明文件 5.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 2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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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3. 有效出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 |
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3. 有效出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 4. 舊護照 |
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3. 有效出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 4.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 2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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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3.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 如 : 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 ) |
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3.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 如 : 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 ) 4. 舊護照 |
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 3.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 2 4. 具有我國籍之證明文件 ( 如 : 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 )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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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
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喪失國籍證明 3. 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
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喪失國籍證明 3. 舊護照 4. 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
1. 白底彩色 照片 二張 2. 喪失國籍證明 3. 國內遺失作廢申報表正本註 2 4. 足資證明其尚未取得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
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註 3 工作天數(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入出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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